第37期 | 大学生求职就业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
发布时间:2024.12.03 03:45
2024年11月13日晚18:30,北京师范大学知行书院知行沙龙第37期“大学生求职就业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”在励耘楼B211顺利进行。知行书院陈杰老师围绕“劳动关系的识别与特点”、“大学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”、“大学毕业生入职就业后的法律风险防范”三个话题,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场深入而实用的讲座。
主讲人介绍
陈杰
陈杰,中共党员,法学博士,北京师范大学知行书院教师,北京师范大学法治发展研究中心成员,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,珠海市“八五”普法讲师团成员,珠海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库专家,兼职律师。主持和参与省市级课题多项,出版学术专著一部,在专业学术期刊和报纸发表论文多篇。曾荣获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园区优秀青年教师、优秀教师党员、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、优秀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教师等荣誉称号。
沙龙内容回顾
一、就业现状与政策导向
讲座初始,陈杰老师从《财新周刊》2024年第38期的封面文章引入,介绍了当前大学生面临的就业形势与就业压力。接着,陈老师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发表在《求是》杂志的主题为《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》的署名文章,强调了在当前形势下,大学生需要更加关注求职就业中的法律风险,并学会有效防范。
二、劳动关系
识别与特点解析
随后,陈老师深入讲解了劳动关系的识别与特点。他从劳动法理论及相关立法规定出发,介绍了劳动关系的定义,以及劳动关系的主体—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。并且,他通过具体案例详细分析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、承揽关系的区别,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劳动关系的特点与识别。
三、求职与入职的
法律风险防范
关于求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,陈老师首先指出注意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属于民事行为中的要约,求职者若接受录用通知书的条件并承诺,则会在招聘单位与求职者之间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。对此,陈老师提醒同学们要仔细阅读录用通知书的内容,考虑清楚后再答复是否接受。接着,陈老师还分析了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,并明确指出三方协议并非劳动合同,用三方协议替代劳动合同将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充足保障。
关于入职就业后的法律风险与防范,陈老师首先讲到了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,并提醒大家注意试用期五大常见误区,还特别强调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也要交社保。接着,他提醒同学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,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,尤其是工作时间、工作地点、工资待遇、休息休假、五险一金等条款,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。此外,陈老师还结合大量的司法案例,详细讲解了劳动合同解除的不同类型,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及计算方式等内容。
总结
整场沙龙下来,陈杰老师的讲解深入浅出、条理清晰,不仅让同学们对劳动法的相关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,还学会了如何在求职就业过程中有效防范法律风险。相信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,同学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,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图片 | 刘丁亦 文字 |傅欣惠